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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和省集资办电费的通知

         

摘要

<正> 为了弥补"九五"期间电力工业建设资金的不足,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决定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和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关于颁布"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省"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和省集资办电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电力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2分钱;省集资办电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2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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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7年第1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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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F4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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