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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摘要

<正>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我省自1989年开始对部分设市城市试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特别是1995年在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广泛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以来,已取得显著成效并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各地环境保护工作更加深入扎实,环境质量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全省计划生育与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全面实行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州(市)长、专员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由省长与各州(市)长、专员签订。要求各级政府(行署)都要由一把手负总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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