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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发[1999]3号)精神,我省已于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垂直管理。为了解决好实行垂直管理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地(州、市)、县(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便于地(州、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职工就地购房、换房、上市交易,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属地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仍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所属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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