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变运动式“严打”为经常性“打击”的思考

变运动式“严打”为经常性“打击”的思考

         

摘要

<正>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已经胜利结束,如何继续贯彻"严打"方针,笔者认为,必须要实现运动式"严打"向经常性"打击"的转变,才能进一步巩固"严打"成果。一、向"常打"转变是集中"严打"之后的必然选择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分别于1983年、1996年、2001年进行了三次集中"严打"斗争。特点有以下几点:第一、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在历次"严打"之前,社会治安形势都较为严峻,均为犯罪的高峰期。第二、空间时间的限定性。三次"严打"都是在全国范围内同时进行,为期大致分别为三年、一年、二年。第三、"严打"对象的特定性。2001年"严打",中央确定重点打击三类犯罪:一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二是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三是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第四、惩治犯罪的严厉性。三次"严打"都确定了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强调要"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于严重治安刑事犯罪分子,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量刑,在法定期限内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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