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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对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作出明确规定

         

摘要

<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深集体办[2001]27号),对集体企业产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城镇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二、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集体企业产权的行为,其中包括:1、集体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2、集体资产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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