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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

         

摘要

渝府发[2017]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以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市政府授权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谎报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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