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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摘要

<正> (凡经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作为一级政权的区,适用本通则)。第一条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召集之。第二条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依各区人口多寡而定,不满十万人口的区以不超过一百五十名为原则,十万人以上的区以不超过二百名为原则。第三条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十八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褫夺公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第四条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参加单位及名额的分配,第一届由区人民政府邀集本区内的人民团体等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委员会)商定,以后由区人民政府与上届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商委员会)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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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政报》 |1951年第2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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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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