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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业法制建设的思考

             

摘要

一、规范农业执法主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执法的主体。但目前多数地方基本是依附于事业单位,多头分散执法。执法主体不明确,既缺乏法定依据而无效,又形不成对外执法的合力。鉴于此种状况,必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把行政执法从推广和经营部门中分离出来。即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权,不搞“以事代政”。 二、改善与完善执法机构:为了建立上下相通、左右相连、设置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农业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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