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六赃到明六赃

         

摘要

自《唐律疏议》提出“六赃”后至明清一千余年中,我国封建法典普遍采用这一立法成果,并不断加以改革发展。它作为同经济犯罪——“赃”斗争的武器,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确保地主阶级私有经济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从唐六赃到明六赃的发展过程基本上就是唐以降我国封建王朝关于赃罪的立法过程,它反映了封建法同盗窃罪的斗争(主要是镇压贫苦农民)和同官吏赃罪的斗争。对六赃立法,清末著名律学家薛允升、沈家本作过考证比较,可惜颇多错失。一九三五年陈顾远著的《中国法制史》说及六赃,其中“官吏犯赃”仅寥寥六百余字。近年来的研究有了新的发展,接连出了几部通史,但对六赃问题仍未予足够的重视,有的甚至没有提及。一九七七年台湾林咏荣著《中国法制史》出到第六版,有关“六赃”也一笔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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