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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或折让、销售折扣的帐务处理

         

摘要

一、销售退回或折让的帐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在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折让,应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帐务处理.(一)若购货方未付款,也未作帐务处理,能退还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销货方应将发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若销货方已在发出商品、产品办妥托收手续后,确认了销售收入与销项税额,作了帐务处理,则应作与原来相反的会计分录冲销.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按折让后的贷款重开专用发票,并据以确认销售收人与用项税额例如:A 企业按合同向外地振华工厂发出产品一批,价款30000元,增值税5100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500元.合同规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该企业产品发出后,当即办妥手收手续.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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