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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资源环境责任审计客体:理论框架和例证分析

         

摘要

领导干部资源环境责任审计客体是资源环境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或资源环境责任承担者.审计结果能否与领导干部个人利益密切关联成为确定领导干部资源环境责任审计客体的选择依据.根据这个选择依据,领导干部资源环境责任审计客体包括三类:党政领导,资源环境相关部门领导,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单位、国有自然资源管理单位、国有自然资源生产单位及对环境有影响的国有单位的主要领导.上述三类审计客体,需要分步纳入领导干部资源环境责任审计范围.以单位作为审计客体与以领导干部个人作为审计客体具有密切的关联,通常需要以单位为客体来开展资源环境审计,针对业绩和查出的问题,根据领导干部的分工和对具体问题的参与程度来界定和评价领导干部应该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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