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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7年3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履行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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