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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改之我见

         

摘要

cqvip: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6年修改征求意见稿)》,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修改建议。【原文】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著录项

  • 来源
    《森林公安》 |2016年第6期|22-26|共5页
  • 作者

    强中将;

  • 作者单位

    四川省江油市森林公安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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