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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摘要

cqvip:一、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问题 森林公安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上执法主体和身份模糊的问题,引发了许多争论和探讨。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共可分两类:第一类,森林公安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应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著录项

  • 来源
    《森林公安》 |2016年第6期|27-29|共3页
  • 作者

    倪生明;

  • 作者单位

    福建省松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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