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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法》的修改意见

         

摘要

cqvip: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6年修改征求意见稿)》,本人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原文】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著录项

  • 来源
    《森林公安》 |2016年第6期|39-42|共4页
  • 作者

    张涌;

  • 作者单位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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