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民间法 >交易习惯的性质及其方法——以我国合同法为视角

交易习惯的性质及其方法——以我国合同法为视角

     

摘要

我国《合同法》多处规定,对于某些类型的社会关系,法官可以适用交易习惯加以调整。而这些交易习惯并不是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而是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习惯规范。制定法授权法官适用交易习惯,正是为了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平抑制定法的僵化。对于交易习惯的认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在交易习惯的立法体例方面,我国《合同法》还存在不足。《合同法》应当在总则部分规定,当法律没有规定时,法官可以适用交易习惯。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