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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局中的小风景:民国初年民事裁判中的习惯、法理与情理——以民国初年“姚蓝氏与姚志森等人田产纠纷案”为对象

     

摘要

辛亥革命前后是中国司法剧烈变迁的时代。由于立法的不足以及司法体系的更新,导致民事裁判缺乏合法的法源体系,从而使得这一时期民事裁判中的法源适用呈现出相对混乱和多元化的现象。在此过程中,习惯、法理和情理都被法官运用于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中,这是多元化的表现。但是又无法从他们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法源运用的共同规则,这是法源适用混乱性的表现。在一些案件中,民事案件的审理呈现出一种以结果合理性为导向的司法裁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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