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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财产独立性

     

摘要

信托财产的本质是一项目的财产,在信托财产上体现了现存的和未来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因此,信托财产本身具有实体地位,并具有了独立性.这种独立并非指作为客体的财物的可见性,而是指来自外界的对信托财产行使权利的某种阻隔.但是从技术层面考量仍需要确立一个名义主体从事各种与信托财产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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