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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禁止”条款的定性与适用探析

     

摘要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著录项

  • 来源
    《财讯》|2016年第32期|P.73-74|共2页
  • 作者

    黄吴涵馨;

  • 作者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丛书;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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