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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外合资企业有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与胡少先同志商榷

         

摘要

《财务与会计》1991年第12期刊登了胡少先同志的"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两个问题的认识》(以下简称胡文)一文,笔者读后认为,该文有些观点值得商榷。 1.胡文认为,"有关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审计机关对合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有法定审计之责。"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1979年7月公布)第二条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即:凡是我国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都是在中国境内(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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