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财务与会计》 >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解释

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解释

         

摘要

<正> 关于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问题,财政部(90)财工字344号《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规定:1991年1月1日以后,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再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个别行业因逾龄设备较多,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需要继续使用并要求计提折旧

著录项

  • 来源
    《财务与会计》 |1992年第1期|30-30|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