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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政策摘登(七则)

         

摘要

<正>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著录项

  • 来源
    《财务与会计》 |2011年第12期|65-6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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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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