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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后有关问题的规定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精神,在1995年清产核资中对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了全国范围的清查估价工作。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及国有企业,因将土地估价增加的价植列入有关经济指标计算口径,致使一些历史指标失去了可比性。为此,现将国有企业完成土地估价后涉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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