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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反思

     

摘要

《会计法》实施一年多来,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实施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为重点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下称《监督办法》)等法规相继发布,为加大会计监督力度提供充分的执法依据。然而,财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仍面临若干困惑,值得深入探讨。困惑之一:违法会计行为检举难,立案更难。财政部门对社会举报的违法会计行为适用审查立案程序,对其他来源的案件则直接立案。《监督办法》第38条规定,对举报材料的审查内容主要是“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这种规定显然不切实际,往往出现“检举难,立案更难”的现象。许多违法会计行为涉及到大量的经济业务事项,牵涉众多单位及个人,会计造假方法比较隐蔽,只要某单位或个人积极提供违法线索、违法人员以及某环节的违法事项。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监督主体就应该鼓励人们行使《宪法》、《会计法》所赋予的检举权,使所有会计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财政部门对社会检举持谨慎态度固然重要,但不能过分要求检举人事先将违法事实查个水落石出,再提供确凿的证据,何况仅凭书面审查而未经调查之前哪个立案人员又能断言检举材料事清据凿,倘若真的如此,组织检查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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