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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摊销之我见

     

摘要

《企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的核算作出了规定,即购入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待开发时结转至“在建工程”等科目,计入房屋建筑物成本,但如何摊销尚不明确。在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时,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结转“开发成本”,不存在摊销问题,这都容易操作。当土地使用权结转“在建工程”,然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时,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价值将随着今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而取得补偿,以折旧的形式进行摊销,这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会计核算中通常根据该项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估计折旧年限,而现实中各种建筑物的耐用年限与土地的使用年限往往不相吻合。如同样的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居住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反之,同样使用年限的土地,其地上建筑物的耐用年限亦会不同,这给会计核算确定每期折旧额和折旧率带来诸多不便。如何确定折旧年限和计算折旧,《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采用以下方法比较合理,即当土地使用权转入“固定资产”后,随固定资产一起折旧,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建筑物使用年限和土地的使用年限孰短原则确定,差额部分体现在残值中,待预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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