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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

     

摘要

2003年5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是这项规定只对应收债权的融资方(出售或抵押应收债权的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会计处理却未提及。此外,就企业而言,《规定》的会计处理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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