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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费用准则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

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则》)对于规范企业借款费用的核算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笔者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此作以下探讨。一、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额时,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问题按照《准则》的规定,企业要计算固定资产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额,首先需要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这就涉及到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问题。企业是以银行借款的本金(或债券的面值)还是以期初银行借款(或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或者期末银行借款(或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呢?对于这个问题,《准则》明确规定,对涉及银行借款的内容以银行借款的本金为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但对发行债券筹资的情况,《准则》未做出明确规定。企业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时,由于企业实际收到的资金应当是债券的面值加上债券的溢价或者减去债券的折价,因此应当以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作为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再者,随着债券利息的结付,对于溢价发行债券的,除了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流出企业外,还有一部分相当于溢价的资金也流出了企业,给投资者以补偿;而对于折价发行债券的,企业按照较低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流出了企业,还有一部分相当于折价的资金被节余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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