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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摘要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经营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等,便构成常设机构。但这条标准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电子商务中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只有一个服务器而没有实际的经营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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