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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预计损失会计处理的改进

         

摘要

一、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在会计准则附录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描述如下:企业(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完成合同期间,合同预计损失发生变化,应按变化的金额。调整当期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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