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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业务认定程序的建议

             

摘要

财政部财商字[1997]571号文《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1996年底以前企业出口销售后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不予退税的应收出口退税款,以及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而不得申报的,其购进出口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年终经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核实,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97年当年发生的作调整当年出口销售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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