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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交通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开征车辆购置税之日起,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停止征收,除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另有规定外,过去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二、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欠缴、漏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由车辆购置悦征收机构继续做好清缴工作,清缴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三、为确保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车主负担,促进汽车工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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