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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

             

摘要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深环[2004]3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不再另行发文公布保留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先后以决定的形式发布了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因管理需要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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