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智能建筑电气技术》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厂房采用二级负荷供电 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款?厂房如何确定消防负荷等级?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厂房采用二级负荷供电 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款?厂房如何确定消防负荷等级?

         

摘要

结论: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款问题。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一2014第10.1.1条【强制性条款】要求:“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著录项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