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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功能考探

     

摘要

在海商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围绕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功能的讨论似乎从未停止过。[1]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初,普遍的观点认为提单具有“documentoftitle”功能;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内有学者发表文章对提单的“documentoftitle”功能提出质疑o[2]因提单之性质影响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性质之认定,

著录项

  •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99-108|共10页
  • 作者

    韩立新;

  •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5 21: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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