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建材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在混凝土结构工程上使用的防治措施

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在混凝土结构工程上使用的防治措施

         

摘要

为保证工程质量,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3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有关要求进行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7.2.1条也规定“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7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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