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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残疾人的税收新规定

         

摘要

<正> 有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规定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三)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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