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股权激励下有限合伙人离职后的强制退伙

股权激励下有限合伙人离职后的强制退伙

         

摘要

如何使离职的公司员工在合伙制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中退伙,在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有限合伙企业下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性较低,强制退伙不会冲击合伙企业的契约性和组织性。公司员工的离职原因不应影响是否退伙的判断,事关员工权益的争议应在劳动程序下解决。在强制退伙的具体实现路径上,经重新审视裁判观点,因人合性式微而名存实亡的除名退伙制度并无用武之地。对股权激励下的合伙协议的目的进行扩张解释后,得出有限合伙人必须具备目标公司的员工资格,因此应适用当然退伙制度实现强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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