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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诠释学视域内“可能的字义”界限理论之反思

         

摘要

法学理论通说将"可能的字义"作为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界限。但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诠释学思想的影响,法诠释学理论逐渐发展起来。该理论对"可能的字义"界限理论进行了批判性的反思。以考夫曼及其学生哈斯默尔为代表,从根本上否认"可能的字义"作为解释的界限,并坚持将类型代替"可能的字义"作为解释的界限;以埃塞尔为代表,并不全面否定"可能的字义"作为解释的界限,只是对此提出质疑;以拉伦茨为代表,完全站在通说的立场,对"可能的字义"作为解释的界限持肯定态度。按照法治的基本精神,必须保留"可能的字义"理论作为法律解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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