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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抵押物价值之我见——兼评担保法第35条

         

摘要

抵押作为一种物权担保方式,是以抵押物的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物的价值即是抵押权的客体。我国《担保法》第35条对抵押物的价值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第一款)。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二款)。”该规定对抵押物的价值作了限制,即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必须大于或等于所担保的债权;对于以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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