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法院审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屋纠纷的有关问题

法院审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屋纠纷的有关问题

         

摘要

一、当前房改中出现的房屋纠纷新类型、法院受案范围和审理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从审判实践看,目前,房改中房屋纠纷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需要由民事法律调整的房屋民事纠纷,另一类是需要由行政法规调整的因房屋行政管理引起的纠纷。下面,我们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就目前房改中矛盾、焦点比较集中的问题谈谈法院对房改中房屋纠纷的受理范围。1.房改中公有住房的买卖,在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其中一方反悔而发生的纠纷;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以后,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因产权发生争议,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产权及比例的纠纷案件。因为公有住房出售,实质也是一种房屋买卖形式,售房单位与职工从原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对应的,它们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2.夫妻离婚涉及到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的产权确认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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