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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城建总局 公安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

             

摘要

为了在经济调整中继续贯彻执行中央[1980]64号文件提出的就业方针,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应当采取积极态度,统筹规划,合理解决民办集体、街办小集体、劳动服务公司办的生产、服务网点和个体工商户所需要的场地问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发展城镇各种类型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需要增设的新网点和厂房,当地劳动、房产管理、城市规划、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共同研究,统筹规划。所需场地,由所在城镇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商同有关部门作出安排。在有利于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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