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理论月刊》 >论我国公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

论我国公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

社会权主要是由国家积极义务来保障实现的权利。对社会权的保障在于保障个人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过上健康而又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属于社会权的核心权利。我国宪法从不缺乏对社会权的保障,这是由国家政权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结果,且随着宪法的完善,我国社会权保障出现了较大的发展,具备了"宪法委托"或"制度保障"的特点。但宪法规范对社会权的供给仍然不能完全适应权利保障的需求。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