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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公平原则:适用范围、性质、内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为研究视角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公平原则主要以实体公平为主,主要适用于其合同编,且主要适用于对合同订立行为公平性的评价。评价合同订立行为公平性的标准主要是程序公平,只要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公平的,法律对合同的实体公平不予评价;只有程序公平受到限制,才将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合在一起作为混合标准对合同订立是否公平进行评价,其中,实体公平是补充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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