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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員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草案)

             

摘要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八十五次会議原則批准)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远离家乡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工人、职員回家探亲的問題,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業、事業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工人、职員,凡是同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以便回家探亲。假期根据路程远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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