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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出资人─基金─公司”型产权结构

             

摘要

在现代市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信息不对称和监管经营上的“搭便车”行为,往往使得以个人分散持股为主的公司缺乏效率。因而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向公民个人转移之后,建立“出资人─基金─公司”型产权结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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