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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交通运输部门通用主要工种学徒工和熟练工学习期限规定的通知》

             

摘要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学徒的学习期限应该是三年。”“不得少于二年”。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现将交通部门通用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做了某些调整,予以颁发(如后表)。全国交通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均照此执行,其他部门有关单位相同工种的学徒工和熟练工亦应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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