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法院立案不应对案件实体进行审查

法院立案不应对案件实体进行审查

             

摘要

现在,很多基层人民法院都实行立审分离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行无疑会对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提高效率,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笔者在实际接触中,也发现有些人民法院存在立案时审查太严,使有些该受理的案件迟迟不能立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保护。这些法院的立案部门在接到当事人起诉书的同时,一般都要求起诉方将主要证据一同交来,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或定什么案由,使原本属程序审查的问题变成了程序加实体的审查。笔者认为,这种通行的作法有弊无利,在强化庭审方式改革的今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