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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型合作社的载体功能表达机制及其“同一性”检视——基于贵州“三变”中P县联村治理的实践

     

摘要

当前正值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深化阶段,社区型合作社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局面。但关于社区型合作社何以在我国农村得以蓬勃发展?其本身还是否符合"合作社"本质性规定?现有文献缺少相应讨论。基于此,选取社区合作社协助村庄治理这一角度,分析其载体功能表达机制,并对其"同一性"进行检视以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研究表明:社区型合作社的载体功能表达为"项目接包"与"目标动员"两个维度,并且具有正反双向制度绩效;其发展符合法理层面下的"间接同一性"本质性要求,但不符合"罗虚代尔原则"绝对意义下的"直接同一性"本质性要求。政策含义是:社区型合作社载体功能的表达是其得以发展的重要原因,应当充分抓住农村集体产权深化改革的契机,在与政府互动的过程中逐渐改善外部经营环境,通过载体功能带动其经济功能及其他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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