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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 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

             

摘要

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载于《劳动工作》1982年第8期——编者注)发出以后,有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确因安家需要,行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一次支付最多不超过其本人当年的退休、退职费用。二、对已经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根据其生存证明,可以每次支付不超过3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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