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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伤害案件适用法律的误区及补正——“林州少年篮球伤害案”判决评析

         

摘要

"林州少年篮球伤害案"判决认为,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应对体育伤害风险负注意义务,由此构成《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该判决未能认识到体育侵权的特殊性,从而在法律适用上走入误区。我国法院也有采纳自甘风险或公平责任裁判同类案件的判例,但亦陷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的困境。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该法第24条规定的损失分担规则可以补正前述条款之不足,并有利于缓解矛盾、促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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